近日,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与金牛区华润灯饰、成华区华润灯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,经最高院再审,推翻一审二审判决,终获再审胜诉判决。
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定对方的企业名称来源于其子姓名,故具有合理性,而其对“华润灯饰”的使用系对企业简称的使用,并认为其提供的批发、零售服务与35类“推销(替他人)” 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。
最高院经审理后认定,首先,对方对“华润灯饰”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;其次,“华润灯饰”提供的服务与第35 类“推销(替他人)”服务存在较大关联,构成类似服务。再次,公民虽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,但在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,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。最高院撤销一审、二审判决,认定对方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
零售为华润的主营行业,最高院明确“批发、零售”服务与 “推销(替他人)”服务构成类似服务,一方面为“华润”商标字号对此类案件的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,另一方面也为华润万家在商超上合法使用标识提供依据,对“华润”品牌保护的重要意义。同时,该案判决也充分肯定了“华润”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,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。
近年来,我国批发零售行业蓬勃发展,兴起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商超品牌,但由于第35类并没有为这些品牌提供可注册的服务项目,使得他们权利基础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,本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明确将“推销替他人”服上的商标禁用权及于批发零售,彰显了司法界对于批发零售商提供妥当法律保护的态度,对整个批发零售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,也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对35类商标的司法认定,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。